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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9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张某2、张某1等与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张某1,张某2,李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9010号原告:尚某,男,1948年12月28日出生,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张某1,女,1951年8月18日出生,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张某2,男,2008年8月25日出生,住,住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理人:张某3,男,1981年4月1日出生,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李某,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张某1、张某2诉被告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张某1、张某2撤诉。审判员  范博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