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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25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万令兵、王卫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令兵,王卫东,杨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5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万令兵,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卫东,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杨焕云,女,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卫东、杨焕云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卫东、杨焕云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焕云名下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南路御景花园小区A2栋706室。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其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