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1654周步顺与赵安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步顺,赵安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1654号原告:周步顺,男,汉族,1962年2月5日生,住淮安市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兰萍,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安成,男,汉族,1963年7月1日生,住镇江市。原告周步顺与被告赵安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现因被告赵安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 翔代理审判员 刘忠明人民陪审员 邓玉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