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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1654周步顺与赵安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步顺,赵安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1654号原告:周步顺,男,汉族,1962年2月5日生,住淮安市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兰萍,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安成,男,汉族,1963年7月1日生,住镇江市。原告周步顺与被告赵安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现因被告赵安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 翔代理审判员  刘忠明人民陪审员  邓玉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