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刘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79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成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国庆,长春市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派,女,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7)吉0105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5执7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滕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