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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志明与王裕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明,王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川068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明,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裕斌,男,汉族。李志明与王裕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川0683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83执438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