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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执复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瑞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成都正肯鞋业有限公司、刘堂燕、陈泽彬公正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瑞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成都正肯鞋业有限公司,刘堂燕,陈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复10号复议申请人:成都市瑞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鲁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女,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K区16栋。主要负责人:马彬。被执行人:成都正肯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草金南路14号。法定代表人:刘堂燕。被执行人:刘堂燕,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陈泽彬,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复议申请人成都市瑞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服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7)川7101执异37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成都市瑞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针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而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7)川7101执异37号执行在裁定驳回成都市瑞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异议请求的同时,明确告知其“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瑞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服该异议裁定,应当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而不是向本院申请复议。经本院向当事人释明,成都市瑞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瑞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兴平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王桂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浩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