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青岛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安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安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7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71800478-4。法定代表人:周晓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陈安琪,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东洲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支付申请执行人物业服务费15009.3元及滞纳金(以本金15009.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合计1030元,执行费1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除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安琪所有的位于西湖区广场南路25号恒茂国际华城5栋B单元1704室房屋一套外。经向有关部门调查后,暂未查获被执行人陈安琪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短期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洲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金辉审判员 周庆华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