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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焦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2刑初160号公诉机关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某,男,汉族,1979年3月28日生。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原文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陇西县碧岩镇王庄村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窃现金50元、银元五个。2、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陇西县柯寨镇虎家屲村李家川社被害人梁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00元、黄金项链一条、银手镯一对、铜手镯一对。3、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陇西县柯寨镇柯寨村阴湾社被害人范某某家中盗窃现金5000元、黑色皮鞋一双、女士衣服几件。4、2016年9月11日,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陇西县菜子镇中川村上马家湾社被害人马某某家中盗窃现金4000元。5、2016年农历8月14日,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陇西县首阳镇新华村莫家沟社被害人陈某家中盗窃现金150元。6、2016年农历8月14日,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陇西县碧岩镇王庄村阴山社被害人谢某某家中盗窃现金800元。7、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陇西县首阳镇新华村苟家河社被害人朱某某家中盗窃现金400元。8、2016年9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陇西县碧岩镇黄鹂村油沟单社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300元。9、2016年9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陇西县首阳镇水月坪村新庄社被害人陈某家中盗窃现金1700元。10、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陇西县巩昌镇西十里铺村吊鸟社被害人王某甲家中盗窃现金500元。11、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陇西县碧岩镇黄鹂村红土岘社被害人李某甲家中盗窃现金3300元。12、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陇西县菜子镇雪山村上沟社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盗窃价值450元的硬中华牌香烟一条、价值220元的红双喜牌香烟一条、价值220元的雪莲牌香烟一条。13、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陇西县菜子镇牟河村红崖社被害人郭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元。14、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陇西县菜子镇东风村阳坡社被害人汪某某家中盗窃白金戒指一枚。15、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陇西县柯寨镇张家湾村下庄社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4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现金150元发还被害人王某某。16、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陇西县柯寨镇张家湾村捞池社被害人王某甲家中盗窃现金260元、黄金戒指一枚。17、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陇西县双泉乡何家沟村范家坪社被害人宋某甲家中实施盗窃时被村民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梁某某、范某某等人的陈述,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物证盗窃作案交通工具摩托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焦某某部分盗窃犯罪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扣押涉案盗窃作案交通工具红色两轮摩托车一辆,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康 诚审 判 员  张志刚人民陪审员  常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