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毅与王一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王一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王毅,男,生于1987年8月4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王一鸣,男,生于1985年5月去10日,洛南县。申请执行人王毅与被执行人王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7)陕102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毅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4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一鸣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毅6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毅已领取,其余9160元申请执行人王毅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