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洪富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338号被执行人于洪富,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个体,住黑龙江省宾县满井镇本街。于洪富故意伤害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刑初2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于洪富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刑初2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利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