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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洪富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338号被执行人于洪富,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个体,住黑龙江省宾县满井镇本街。于洪富故意伤害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刑初2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于洪富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刑初2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利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