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雪莲、陈品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雪莲,陈品孜,张家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雪莲,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品孜,女,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张家阳,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上诉人徐雪莲因与被上诉人陈品孜、原审被告张家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22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雪莲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徐雪莲与张家阳的户籍地址均在福建省××××区,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陈品孜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陈品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家阳、徐雪莲共同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等。本案的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现有证据表明双方并未约定履行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陈品孜为诉讼接收货币的一方,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陈品孜所在地,陈品孜住所地位于福州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丹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