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曾宪荣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曾宪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8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xx。负责人:伍高琴,行长。委托代理人:万巍,男,xx。被告:曾宪荣,女,xx。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曾宪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任正亚审判员 胡 波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