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执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黎海燕、黎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海燕,黎勇,邹鎏鑫,邹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276号申请执行人黎海燕,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执行人黎勇,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邹鎏鑫,男,199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邹晖,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0104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邹鎏鑫、邹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邹鎏鑫、邹晖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鎏鑫、邹晖的银行存款880852.6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880852.6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万兵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