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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4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闵庆金与闵范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庆金,闵范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4782号原告:闵庆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再乾,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闵范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庆金与被告闵范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庆金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庆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闵庆金负担。审 判 长  周京涛审 判 员  崔荣涛人民陪审员  王冠峰二〇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太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