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聚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聚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70号原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10层1110室。法定代表人:邓冬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涛,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聚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0号7幢4层406室。法定代表人:唐开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聚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知识产权纠纷,其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于2017年4月24日裁定:本案移送至南京运输法院审理。2017年5月22日,南京运输法院以本案系计算机软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的规定,本院对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故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南京运输法院对本案均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徐新审判员 薛荣审判员 雒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