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1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江苏双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双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1民催2号申请人:江苏双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礼河街。法定代表人:蒋建平。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申请人江苏双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载明:付款人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贵阳银行虎城支行,付款人地址息烽县虎城大厦一楼。故票据支付地为息烽县,应由息烽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唐信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