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1民初4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与蔡三喜、郑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蔡三喜,郑冬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980号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丰路277号。法定代表人:熊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惜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三喜,男,1973年9月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被告:郑冬梅,女,197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三喜、郑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