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黄向红、邵时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向红,邵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824执94号申请人:黄向红,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执行人:邵时明,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申请执行人黄向红与被执行人邵时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东陆审判员 方优华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