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4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锦云、潘彦良、第三人王琴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锦云,潘彦良,王琴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4361号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中段广福城A11-3幢6b号。法定代表人:李云波。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琦琴,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锦云,女,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金实大道金实小区春实园651栋1单元602号,公民身份号码:532927197909290764。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岱,系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潘彦良,男,汉族,1972年8月3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金实大道金实小区春实园651栋1单元602号,公民身份号码:532927197208030716。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岱,系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王琴,女,汉族,1990年1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灰窑村民委员会灰窑村105号,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00105006X。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锦云、潘彦良、第三人王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锦云、潘彦良,第三人王琴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琳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