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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彭浩与被告陈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浩,陈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976号原告:彭浩,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陈先锋,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彭浩与被告陈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彭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浩负担。审 判 员 陈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程 浮书 记 员 赵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