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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民终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文科与静宁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静宁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民终5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住静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静宁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中街131号。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静宁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助理。上诉人李某1因与被上诉人静宁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静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0826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由一名审判员进行庭审审理,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静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0826民初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静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7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吕长录审 判 员  曹海荣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