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海岛、周海英等与李爱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岛,周海英,李爱民,范玉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458号原告:周海岛,男,汉族,1976年6月27日生,住宁津县。原告:周海英,女,汉族,1975年12月9日生,住宁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胜,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爱民(曾用名李风君),男,汉族,成年,住宁津县。被告:范玉琴,女,汉族,成年,住宁津县。原告周海岛、周海英诉被告李爱民、范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周海岛、周海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想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海岛、周海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周海岛、周海英负担。审判员 蔡吉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