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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海岛、周海英等与李爱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岛,周海英,李爱民,范玉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458号原告:周海岛,男,汉族,1976年6月27日生,住宁津县。原告:周海英,女,汉族,1975年12月9日生,住宁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胜,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爱民(曾用名李风君),男,汉族,成年,住宁津县。被告:范玉琴,女,汉族,成年,住宁津县。原告周海岛、周海英诉被告李爱民、范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周海岛、周海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想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海岛、周海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周海岛、周海英负担。审判员  蔡吉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