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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潘卫洪与倪平、孙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卫洪,倪平,孙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898号申请执行人:潘卫洪,男,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娟,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倪平,男,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孙洁,女,199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潘卫洪与倪平、孙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1民初5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倪平、孙洁归还潘卫洪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254880元,支付律师费用15000元,合计5698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9500元、公告费607.80元,合计10107.80元,由倪平、孙洁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登记。经向本市及相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孙洁居住地线索,经实地查看该地系被执行人祖父孙全根居住地,本院向孙全根进行了调查,其称被执行人孙洁、倪平已经分居,孙洁不与其共同居住,不清楚倪平的去向。经至被执行人倪平户籍地常熟市辛庄镇华欣村村委会了解,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倪平因父母离异已离开该村,不清楚其实际住址。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79987.8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5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允枫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