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5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静巧与李瑞兰、蔡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静巧,李瑞兰,蔡兴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5785号原告:黄静巧,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李瑞兰,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蔡兴俊,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黄静巧与被告李瑞兰、蔡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李瑞兰、蔡兴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0万元及利息(原欠利息934000元,此后自借款之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现暂算至2017年6月5日止,利息982720元);以上本金和利息总计56167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瑞兰与被告蔡兴俊于1991年6月13日经登记结婚,属夫妻关系。自2010年开始,被告李瑞兰因资金周转需要曾多次向原告黄静巧借款。2015年8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李瑞兰分别出具四份借条及一份利息条交原告收执,确认截至当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共计370万元、利息934000元,此后利息均按月利率1.2%计算。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瑞兰、蔡兴俊应共同偿还原告黄静巧借款本金37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8月1日为934000元,此后自2015年8月2日起以本金3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117元减半收取25558.5元,由被告李瑞兰、蔡兴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虞成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童瑶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