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襄阳瑞京糖尿病医院有限公司、贾政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襄阳瑞京糖尿病医院有限公司,贾政雄,陈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086号上诉人(原告被告):襄阳瑞京糖尿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2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600691784421B。法定代表人:陈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政雄,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守军,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上诉人襄阳瑞京糖尿病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瑞京医院”)与被上诉人贾政雄、陈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6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襄阳瑞京医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指定的期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襄阳瑞京糖尿病医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建东审判员 肖 瑾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