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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敏申请执行范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范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范秀,女,汉族,现住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秀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4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执行人范秀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敏签字确认后。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边志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璠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