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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行审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信阳市平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阳市明港徐记小吃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信阳市平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阳市明港徐记小吃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03行审809号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平桥区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严家正,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明港徐记小吃店,地址:平桥区明港镇107国道西。负责人徐春生,住。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信平食药监食罚【2016】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101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审理查明,被执行人信阳市明港镇徐记小吃店自2015年7月开始使用含有硫酸铝钾的“双喜牌泡打粉”发面制作小笼包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信平食药监食罚【2016】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张志明审判员  吴顺军审判员  刘振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梦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