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3行审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信阳市平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阳市明港徐记小吃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信阳市平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阳市明港徐记小吃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03行审809号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平桥区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严家正,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明港徐记小吃店,地址:平桥区明港镇107国道西。负责人徐春生,住。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信平食药监食罚【2016】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101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审理查明,被执行人信阳市明港镇徐记小吃店自2015年7月开始使用含有硫酸铝钾的“双喜牌泡打粉”发面制作小笼包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信平食药监食罚【2016】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张志明审判员 吴顺军审判员 刘振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梦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