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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陆建新、李新梅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新,李新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陆建新,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侗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李新梅,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陆建新与李新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新梅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建新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水祥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龙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