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鲁昆山与史敏、杨红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昆山,史敏,杨红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415号原告:鲁昆山,男,1945年5月2日生,汉族,住××。被告:史敏,女,1959年8月7日生,汉族,住××。被告:杨红杰,男,1982年7月6日生,汉族,住××。原告鲁昆山与被告史敏、杨红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鲁昆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鲁昆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给原告。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