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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鲁昆山与史敏、杨红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昆山,史敏,杨红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415号原告:鲁昆山,男,1945年5月2日生,汉族,住××。被告:史敏,女,1959年8月7日生,汉族,住××。被告:杨红杰,男,1982年7月6日生,汉族,住××。原告鲁昆山与被告史敏、杨红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鲁昆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鲁昆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给原告。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