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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新兴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新兴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048号原告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江背镇朱桥社区。法定代表人张国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棠,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新兴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长沙天心工业园新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唐新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兴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97元,财产保全费1294元,共计2991元,由原告长沙星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