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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贾会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会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774号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迟贵,总经理。被告:贾会茹,女,1985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会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会茹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陶春志人民陪审员  冯跃进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元—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