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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绪早与程仁山、程伦礼、魏树风(峰)、丁强龙建筑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绪早,程仁山,程伦礼,魏树风,丁强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民初2414号原告:刘绪早,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程仁山,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程伦礼,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魏树风(峰),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丁强龙,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刘绪早与被告程仁山、程伦礼、魏树风(峰)、丁强龙建筑工程施工纠纷一案,2017年5月22日起诉来院,同日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绪早、被告程伦礼、丁强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仁山、魏树风(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绪早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拖欠原告工程款2317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四被告共同承建灵璧县杨疃镇邱庙美好乡村工程,原告作为施工方对该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11月3日双方共同签署施工合同,工程施工期间,由于投资方资金及工程项目其他问题,直到2016年2月6日施工完毕通过验收。经合同双方共同清算被告方欠原告工程款合计231780元。双方就工程款的支付及其他事项达成意向共同签署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方自愿用位于灵璧县杨疃镇邱庙美好乡村的B2-6号二间二层房屋及院落折抵拖欠工程款归原告所有”。协议签订后,至今不能够按照协议履行。为此,具状起诉。被告程伦礼辩称,原告所说是事实。被告丁强龙辩称,我们是用房子抵用的工程款,手续已经办过了,现在原告房子没拿到。被告程仁山、魏树风(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9日,杨疃镇人民政府杨政[2013]178号文件批复,同意在邱庙村集体所有的62.7亩宗地沟坎改造升级,建设美好乡村。2013年11月3日原告刘绪早和被告程仁山、魏树风、程伦礼、丁强龙等(以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邱庙项目部的名义)签订承包建筑合同,承建美好乡村邱庙卫星社区一期工程中四号楼共10套的瓦工、木工工作。在施工过程中经协议又增加16套。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双方于2016年2月6日进行结算,经结算四被告欠原告工人工资231780元,原告当日与四被告协议,被告自愿用位于灵璧县杨疃镇邱庙美好乡村B2-6号二间二层房屋及院落折抵欠原告工人工资款231780元的协议。现该房屋已被出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在案作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承包建筑合同时,被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在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本案涉及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经交付使用,同时也对工程进行了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要求四被告给付所欠工人工资款23178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仁山、魏树风(峰)、程伦礼、丁强龙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刘绪早工人工资人民币2317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8元,由四被告程仁山、程伦礼、魏树风(峰)、丁强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德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