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武汉泛亚鼎讯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与湖北龙联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泛亚鼎讯通信信息有限公司,湖北龙联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741号原告:武汉泛亚鼎讯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三路3栋长建里9号3栋202号。法定代表人:侯松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厚军、周航,均系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龙联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南区17号。法定代表人:罗涛。原告武汉泛亚鼎讯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龙联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武汉泛亚鼎讯通信信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武汉泛亚鼎讯通信信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计12,400元,由武汉泛亚鼎讯通信信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