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邸计元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计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096号原告:邸计元,男,1991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观敬,唐县光明路飞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坤松,唐县光明路飞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鑫源路南侧丰泽大街东侧。主要负责人:穆利强,该公司经理。原告邸计元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邸计元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邸计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计元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邸计元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永会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陈同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