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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5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汤云峰与林杏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云峰,林杏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5497号原告:汤云峰,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林杏友,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汤云峰诉被告林杏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亮独任审判,2017年7月24日原告汤云峰以被告林杏友已支付赔偿款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杏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云峰撤回对被告林杏友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云峰撤回对被告林杏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汤云峰负担。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