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0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俊昆与集安市春及参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昆,集安市春及参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0726号原告:李俊昆,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被告:集安市春及参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站西街。法定代表人:郑仁坤,经理。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男,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人员。本院受理原告李俊昆诉被告集安市春及参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李俊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俊昆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贺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