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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特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百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百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482号申请人:广州市百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市百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一案中,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申请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广州市百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判长  胡世新审判员  史红萍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凯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