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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8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帅与陈彦新、朱春梅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帅,陈彦新,朱春梅,杨启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8172号原告:陈帅,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鹿英杰,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陈彦新,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朱春梅,女,汉族,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杨启武,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原告陈帅与被告朱春梅、陈彦新、杨启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陈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帅负担。审判员 唐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