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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审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东长鹿环保度假农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东长鹿环保度假农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37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霍婉君,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委托代理人吴志昌,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被执行人广东长鹿环保度假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三洲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陈艳芳。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由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顺建(伦)罚〔2017〕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处罚事项为:限期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三洲长鹿农庄(宗地号:157105-W002)面积为152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法强制执行顺建(伦)罚〔2017〕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限期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三洲长鹿农庄(宗地号:157105-W002)面积为152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事项。审判长  吴嘉敏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麦瑞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