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毛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毛某,赤峰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02民初2901号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香格里拉国际城小区27号楼807-818室。法定代表人:王某1,董事长。被告:毛某,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赤峰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临璜大街以南、新惠路以东宝通大厦17层06室。法定代表人:王某2,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被告毛某、第三人赤峰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110元,由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纪怀桔人民陪审员闫岩人民陪审员赵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唐洪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