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覃杨梅、周元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杨梅,周元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覃杨梅,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周元辈,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覃杨梅与被执行人周元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覃杨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元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归还覃杨梅借款本金5500元并支付利息65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2017年7月20日被执行人周元辈主动将前述案款缴纳至武宣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前述义务,本院已将案款退给申请执行人覃杨梅,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黄锦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俊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