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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9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欧光炼与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永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光炼,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永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9民初519号原告:欧光炼,男,生于1968年11月1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国华,男,汉族,生于1953年11月2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1108号。法定代表人:孔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永久,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30日,居民,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原告欧光炼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永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欧光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欧光炼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肖 霞审 判 员  聂大超人民陪审员  吴高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