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9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欧光炼与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永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光炼,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永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9民初519号原告:欧光炼,男,生于1968年11月1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国华,男,汉族,生于1953年11月2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1108号。法定代表人:孔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永久,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30日,居民,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原告欧光炼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永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欧光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欧光炼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肖 霞审 判 员 聂大超人民陪审员 吴高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