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3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柴景山、刘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柴景山,刘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977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负责人:孙京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苏,女,汉族,1989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系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柴景山,男,汉族,1969年9有26日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刘丽,女,汉族,1974年7月4日生,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柴景山、刘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对被告柴景山、刘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柴景山、刘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345元,于签收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审 判 长 吴希孝人民陪审员 李厚超人民陪审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