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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靳小国、贺小省等与季小刚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小国,贺小省,季小刚,丁小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729号原告(反诉被告):靳小国,男,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全,男,195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系靳小国表哥。原告(反诉被告):贺小省,女,196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系靳小国妻子。被告(反诉原告):季小刚,男,195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反诉原告):丁小雪,女,195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季小刚妻子。二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胜,沁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反诉被告)靳小国、贺小省与被告(反诉原告)季小刚、丁小雪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靳小国、贺小省及反诉原告季小刚、丁小雪于2017年7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私下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靳小国、贺小省撤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季小刚、丁小雪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小国、贺小省负担。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季小刚、丁小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郜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