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初1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杰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杰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40号之二原告: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海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先年、贾乃鑫,山东德衡(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杰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锡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小龙、梁伟森,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0元,减半收取计23000元,申请费5000元,由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石利华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酉佳书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