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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838刘红远与郑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远,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838号申请执行人:刘红远,男,1965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郑艳,女,1960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刘红远与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5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郑艳、夏国军欠原告刘红远借款本息30582元,于2016年10月22日前偿还原告刘红远本金20000元;2016年11月22日前偿还原告刘红远利息10582元;被告郑艳、夏国军如有任意一期不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原告刘红远有权就剩余未偿还的本金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并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2元,由被告郑艳、夏国军负担。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还款8582元,诉讼费282元,共计886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郑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刘红远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郑艳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郑艳名下有一套房产,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房产暂不宜处置。除本���查明的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经本院实地查找及与申请人核实,未找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红远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刘红远申请执行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林审 判 员  夏巍代理审判员  吕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