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米书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书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2刑初6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书辉,男,1983年4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平乡县,汉族,农民,文盲,户籍地平乡县,住本村。2011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鸡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后潜逃)。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平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16日转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平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书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双华、韩建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书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米书辉有以下犯罪事实:1、2015年10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米书辉来到河古庙镇陈庄村,趁该村高某家中无人,从北屋内盗窃人民币128元。2、2017年3月1日9时40分许,米书辉先后进入河古庙强久公司306宿舍、217宿舍,趁宿舍无人,盗窃马某人民币150元、张某人民币40元。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调取的被告人米书辉的供述,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辨认笔录,侦破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结案报告,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证人闫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马某、张某的陈述,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经法庭质证,被告人米书辉对上述控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控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米书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米书辉能够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米书辉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米书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米书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高二妮人民币128元、马雄浩人民币150元、张龙飞人民币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东旭人民陪审员 王玉平人民陪审员 李林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