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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其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22刑初232号公诉机关:射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其,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陈古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射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射洪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其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张其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中午,被告人张其在本县金家镇涂某家吃饭、饮酒。当日16时许,被告人张其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行至金家镇“金家小学”外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长安牌小型轿车相撞。公安民警接到刘某报警后赶至现场,发现被告人张其由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6.2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金家镇中心医院抽血。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其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43.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其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出示的起诉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传讯通知书、鉴定聘请书、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张其到案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张其驾驶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张其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张其犯罪前科说明、户籍信息、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刘某、涂某证言,被告人张其供述和辩解,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其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3.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文意见恰当,对其指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