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刑更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孔记功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记功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刑更444号罪犯孔记功,男,1988年11月4日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豫1624刑初0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记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于2016年9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孔记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孔记功伙同他人开车到沈丘县莲池乡牛营村,将偷盗的妇女朱荣芝、丁计荣等人控制,以不送钱就将其送到派出所相要挟,当晚19时,任刘伟按约定到沈丘县医院附近取丁计荣的丈夫时前进所送的五万元现金时,被公安干警抓获。罪犯孔记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符合不参加评审条件。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孔记功减刑,确已经监区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奖(罚)分审批单、年度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自传、罪犯改造规划、“三课”试卷、罪犯个体改造状况评估结果分析表、管教干警鲁华及同监犯人凌中林、李庆帅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孔记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记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彦宇审判员 肖玉学审判员 白中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良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