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高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高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高伊,艾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256号原告:高帅,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峰,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919838。负责人:展海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山东博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伊,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被告:艾刚,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高伊、艾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帅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00元,减半收取813.00元,由原告高帅担。审判员  任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迎 微信公众号“”